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2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钟水发女与唐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水发,唐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钟水发女,女,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执行人:唐凡,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钟水发女依据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16)赣0781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唐凡给付赔偿款28489.6元及诉讼费911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凡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16)赣0781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胥维德审判员  沈 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