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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河北承德国昌石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立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82号河北承德国昌石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联系电话1893141****法定代表人:贾云昌刘立军,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河北承德国昌石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刘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民初字第0373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民初字第03732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庆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