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朱志莹与武陟县四叶草实验学校、温国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莹,武陟县四叶草实验学校,温国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277号原告朱志莹(又名朱花妞),女,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赵新燕,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陟县四叶草实验学校,住所地武陟县西陶镇中东陶村,民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代码52410823690556240C。法定代表人温小芳,校长。被告温国勤,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莹诉被告武陟县四叶草实验学校、温国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志莹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志莹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志莹承担。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东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