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若军与韩建松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若军,韩建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张若军,男,白族,生于1970年7月13日,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凤庆县。被执行人韩建松,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6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张若军与被执行人韩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凤民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韩建松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张若军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韩建松正在监狱服刑,经查银行卡无存款,无车辆和其他房产,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韩建松刑满释放后再重新申请执行,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3)凤执字第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红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