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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成都电缆双流热缩制品厂申请株洲普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电缆双流热缩制品厂,株洲普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电缆双流热缩制品厂。法定代表人郭爱清。被执行人株洲普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国。申请执行人成都电缆双流热缩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株洲普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电缆双流热缩制品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株荷法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普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9)株荷法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辉审判员  韩涛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