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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民终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襄阳商城股份有限公司、郑日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襄阳商城股份有限公司,郑日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24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号。法定代表人:秦顺志,襄阳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华,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日安,男,汉族,1948年9月11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冠雪燕(郑日安之妻),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德俊,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襄阳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日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襄阳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光付于2002年1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限未作约定,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也无明确具体的事实主张,故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原审判决驳回襄阳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由于合同解除后,应当对合同进行清理和结算,一审法院对此未进行审理,本院二审不能一并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襄阳商城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晓红审判员  黄 鹂审判员  何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琦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