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郎溪县兴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溪县兴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来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1民初959号原告:郎溪县兴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独山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86112113J(1-1)。法定代表人:翟兴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水,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来生,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郎溪县兴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溪县兴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来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郎溪县兴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16年12月1日物业费199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原居住在郎溪县××北郊村××号,于2010年3月向建平镇政府申请农民安置房,经镇、村、组三级联合调查核实,以成本价将被告家庭安置在郎溪县建平镇祥和小区23幢2单元502室,并于2010年3月19日与郎溪县建平镇政府订立了协议书,被告申请的安置房为住房99.23平方米、车库25.7平方米,合计124.93平方米,并于2010年3月入住。原告系经郎溪县建平镇政府批准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隶属于建平镇政府,主要从事政府安置区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居住的小区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与服务,被告一直接受原告提供的管理服务,自2013年6月1日起没有缴纳物业费。根据郎溪县物价局备案批准的物业费收费标准,被告居住的多层房屋每月物业费缴纳标准为0.38元/平方米,被告每月应缴纳物业费47.5元,但被告一直拖欠,且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金来生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郎溪县兴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营业执照,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协议书,证明被告于2010年3月19日入住祥和小区(协议载名为庙门小区),物业面积房屋为99.23平方米、车库为25.7平方米;服务价格登记证、郎溪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备案表,证明被告所居住的祥和小区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多层物业费的标准经物价部门审核为每月0.38元/平方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收款收据,证明原告自2011年12月24日起就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金来生未到庭质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郎溪县兴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举证据,经审查综合分析认为:上述证据形式要件合法,内容真实并与本案的审理有关联,系有效证据,具有证明力,能够支持证明对象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对象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3月19日,被告与郎溪县建平镇政府订立协议书,被告被安置入住在郎溪县建平镇祥和小区23幢2单元502室,住房面积为99.23平方米、车库面积为25.7平方米,合计124.93平方米。原告系登记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主要从事政府安置区物业管理服务。自2011年12月24日起,被告居住的小区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与服务,被告一直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根据郎溪县物价局备案批准的物业费收费标准,被告居住的多层房屋每月物业费缴纳标准为0.38元/平方米,被告每月应缴纳物业费47.5元。被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未向原告缴纳物业费,截止2016年12月1日欠物业费1995元。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原告作为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方,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小区的业主,在接受原告物业服务的同时,理应承担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义务。被告未交纳物业费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来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郎溪县兴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995元(截止至2016年12月1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来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