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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史守锋、安翠平与山阴县全兴奶牛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守锋,安翠平,山阴县全兴奶牛专业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134号原告:史守锋,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务农,住山阴县宝峰街凤凰2区*排*号。原告:安翠平,女,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无业,住山阴县宝峰街凤凰2区*排*号,系史守锋之妻。被告:山阴县全兴奶牛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阴县薛圐圙乡双寨村西。法定代表人:王国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丽,山阴县民政局职工,系王国艳之妹。原告史守锋、安翠平与被告山阴县全兴奶牛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史守锋、安翠平于2017年5月28日以本案出现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史守锋、安翠平所提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守锋、安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计3230元,由史守锋、安翠平负担。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闫全录人民陪审员  朱建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