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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桥生申请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桥生,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张桥生,男,汉族,1946年8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熊伟。申请执行人张桥生与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桥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株荷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6)株荷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辉审判员  韩涛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