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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杨少军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杨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941号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张文星,大队长。被执行人:杨少军,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住汝州市小屯镇。本院在执行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杨少军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为由,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鲁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3行审5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鸿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