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玱与秦开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玱,秦开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458号申请执行人:孙玱,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秦开义,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孙玱与秦开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8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秦开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玱案款403650元,承担执行费5955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开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各商业银行、车辆信息、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孙玱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马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