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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2司救民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XX、刘WW、刘AA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晋0622司救民18号被救助人刘XX,女,汉族,应县人。被救助人刘WW,女,汉族,应县人。被救助人刘AA,男,汉族,应县人。我院受理了刘XX、刘XX、刘AA诉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赵XX赔偿被救助人刘XX、刘WW、刘AA人民币94319.3元。现判决已发生效力。鉴于赵XX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救助人生活十分困难,经被救助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决定对其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在本决定书下达后,给付被救助人救助金人民币94319.3元。应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