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民初14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金明与韩浩、王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明,韩浩,王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4926号原告:刘金明,男,194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广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浩,男,198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王剑,男,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未到庭)。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与海关路交汇处金科大厦11层。负责人:吴绍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明诉被告韩浩、王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54.5元、保全费80元共计134.5元,由原告刘金明负担。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