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0104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疆巨普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何陈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巨普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何陈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新0104民初3798号原告:新疆巨普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38号富裕新城。法定代表人:潘建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1990年2月28日出生,该公司站长,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何陈东,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新疆巨普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陈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巨普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井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