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亚强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白彦宾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白彦宾,温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876号申请执行人张亚强,男,汉族,1990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29号楼众合环宇大厦五层。负责人李文勉。被执行人白彦宾,男,汉族,1992年5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温永利,男,汉族,1958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张亚强诉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白彦宾、温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号民初2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温永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亚强车损2000元;二、被告白彦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亚强各项损失共计11128元。被执行人白彦宾、温永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张亚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无房、无车、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停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8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凯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