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跃群与被执行人李素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跃群,李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1执178号申请人高跃群,女,回族,生于1955年6月24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被执行人李素云,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4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人高跃群与被执行人李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高跃群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素云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存款,被执行人李素云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李素云列入失信人员,且申请人高跃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1执17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红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