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2执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靳士林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惠生,靳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京0102执3992号申请执行人刘惠生,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靳士林,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惠生与被执行人靳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327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惠生于2017年5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靳士林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惠生借款本金十二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3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立案后立即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被执行人靳士林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本院现已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靳士林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靳士林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靳士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