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新建与张飞、贺云龙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建,张飞,贺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杨新建,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飞,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贺云龙,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小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飞、贺云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飞、贺云龙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飞、贺云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飞、贺云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红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