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永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新,张德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孙永新,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德虎,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孙永新与张德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5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孙永新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德虎给人民币17431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德虎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德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德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孙永新申请执行的案款17431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孙永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德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确认,被执行人张德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54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