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223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青海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3民初263-1号反诉原告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环科园川善公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泉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育,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青海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东河沿**号。法定代表人郝继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福,北京市(西宁)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封海卫,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原告青海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唐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2018年1月10日,被告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青海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2018年5月24日,反诉原告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反诉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2611.93元,依法减半收取1306元由反诉原告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审 判 长  宋积珍审 判 员  索晓军人民陪审员  才 保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牛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