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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乾余与冯荣超、朱家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乾余,冯荣超,朱家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5执74-2号申请执行人李乾余,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冯荣超,男,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朱家琴,女,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李乾余与被执行人冯荣超、朱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1025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冯荣超与朱家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李乾余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从2015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75.00元,由冯荣超、朱家琴负担。因冯荣超、朱家琴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李乾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荣超、朱家琴共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乾余欠款394724.00元,剩余借款本息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乾余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请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108条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5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明审判员  陈怀军审判员  姜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国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