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守明与山阴县玉井镇青杨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山阴县玉井镇青杨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354号原告:王某某,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住山阴县,电话158XX****XX。被告:山阴县玉井镇青杨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电话138XX****XX。王某某与山阴县玉井镇青杨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和被告郭某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所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61元,减半收取计380.5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全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镡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