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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林金增与刘昌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增,刘昌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718号原告:林金增,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石狮市人,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刘昌伟,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现住红安县。原告林金增与被告刘昌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金增未能提供被告刘昌伟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以致本院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金增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12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罗  玉  梅书 记 员 罗玉梅(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