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8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朋会与李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会,李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570号原告王朋会,男,汉族,1990年10月19日出生,住清苑区。委托代理人徐志磊,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燮,男,汉族,1984年12月3日出生,住博野县。原告王朋会与被告李燮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王朋会诉称,2006年3月,原告带着施工工具勾机、翻斗车跟随被告在博野县工地施工,后经清算被告应给付原告公路施工的工程款64350元,被告只给付原告6000元,尚欠59350元。要求被告依法给付。被告李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李燮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保定市。此案应由有管辖权的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朋会与被告李燮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动产所在地为保定市,此案属于建设施工合同,应由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保定市博野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依法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李燮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燮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继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