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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贾滨与麻新宇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滨,麻新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2460号原告:贾滨,男,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民,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新宇,女,汉族,1972年9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细红,北京市金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滨与被告麻新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贾滨诉称,贾滨与麻新宇的丈夫王斐是朋友关系,共同成立了北京康耐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耐森公司)进行经营,康耐森公司实际缴纳注册资本500万元,各占一半股权。2013年11月11日,麻新宇从贾滨处受让贾滨持有的康耐森公司的50%股权,受让价格250万元,具体付款时间未确定。麻新宇一直没有全面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全面付款义务。贾滨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麻新宇给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贾滨系依据其于2013年11月11日与麻新宇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证据提起的诉讼,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贾滨陈述其居住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并提供暂住证予以佐证。麻新宇提供证据显示其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贾滨与麻新宇二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通州区,且二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未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约定,在诉讼前亦未对此形成一致意见,应当适用法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麻新宇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席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