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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文军与被执行人毕建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军,毕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72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军,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毕建国,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军与被执行人毕建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文军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02民初4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