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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602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孙浩然、周寿珍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浩然,周寿珍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02民特36号申请人:孙浩然,男,197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人:周寿珍,女,192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代理人孙淑云,女,195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代理人周彩霞,女,194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孙浩然与周寿珍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析产纠纷,于2017年12月24日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继承人孙培均明下坐落南通市濠西园69幢605室、阁楼05室、车库33室房产及坐落南通市房屋由孙浩然继承,产权归孙浩然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浩然与周寿珍于2017年12月24日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季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奚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