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胡某故意伤害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辽05刑申40号胡某: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做出的(2011)本刑二终字第001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认定申诉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合法,曹仓柱的病程记录关于创口书写有明显改动,医大鉴定是否采信其作为鉴定依据没有答复;本钢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指出改动部分,应加盖医生印章;对送检鉴定的CT片真实性存在疑点;对闫荣林是否存在骨折存在疑点。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对非法证据并未审查,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为主要理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各证人之间的相互印证,可以确定被害人曹某某、闫某某的伤情系申诉人所致。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系采用人体实地瘢痕检查及审阅伤情部位CT片的方式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与住院病志存在的瑕疵并无直接关系。原审据此认定你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当。你所要求宣告无罪的申诉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胡某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