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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吕金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玉,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吕金玉,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军,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吕金玉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6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吕金玉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军给人民币41171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军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吕金玉申请执行的案款41171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吕金玉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王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67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