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冯强诉被告刘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强,刘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财保2号申请人:冯强,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曲沃县乐昌镇东北街因家巷33号,身份证号:142621199006260013。被申请人:刘建波,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曲沃县史村镇望绛村中街巷72号,身份证号:142621198403282211。申请人冯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建波的银行存款12.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资产。申请人冯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值12.96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3305061900338451646)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建波银行存款12.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68元,由申请人冯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亢玉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