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春光与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995号李春光,男,1978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东城南路选厂家属院,联系电话1378544****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法定代表人:何云龙李春光申请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民初字第0159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民初字第01599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瑞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