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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字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文学与被执行人朱国战、尹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学,朱国战,尹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字149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学,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朱国战,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被执行人尹雪利,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申请人王文学与被执行人朱国战、尹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其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庆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