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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雷俊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雷俊东,张方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法定代表人胡亮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雷俊东,男,汉族,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大悟县。被执行人张方方,女,汉族,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大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与被执行人雷俊东、张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悟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鄂大悟民初字00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与被执行人雷俊东、张方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执行人雷俊东、张方方未履行义务,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5)鄂大悟民初字00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科 锋审判员 彭 建 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谈  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