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陆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50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化寺幸福家园1幢1705号。法定代表人彭素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陆尹华,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澳际公司)与陆尹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0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澳际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尹华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澳际公司4748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陆尹华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陆尹华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陆尹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澳际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47488元未受清偿。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陆尹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109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