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刘辉与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郭耀名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郭耀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375-1号申请执行人刘辉,女,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36层,组织机构代码73884469-9。法定代表人郭耀名。被执行人郭耀名,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4)4550-459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款项108856.2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故本次执行条件成就暂不具备。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周长波执行员 凌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