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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袁金魁与于付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魁,于付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0民初440号原告:袁金魁,男,汉族,1957年3月14日出生,住邱县。被告:于付敏,男,汉族,1962年2月9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赵县。原告袁金魁与被告于付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袁金魁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金魁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金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袁金魁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