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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乔明与张家口察北诚信牧业有限公司、王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明,张家口察北诚信牧业有限公司,王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2民初1008号原告乔明,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委托代理人胡艳霞,张家口市东海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察北诚信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闰。被告王闰,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原告乔明与被告张家口察北诚信牧业有限公司、王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口察北诚信牧业有限公司、王闰经传票传唤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18280元及利息,向原告支付26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闰作为被告张家口察北诚信牧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拖欠我牛款11000元,租牛款72元,另二被告于2015年2月7日,向我借款260000元,于2017年3月10日出具欠条,约定年利率一分五,利息未结算,二被告共计欠我278280元,经我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我借款。王闰、张家口察北诚信牧业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欠款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0日王闰出具借条“今借到乔明现金260000元(贰拾陆万元)”;王生、冯玉等五人证明王闰欠乔明租牛款18280元,计278280元。本院认为,王闰承认乔明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乔明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王闰应当归还原告乔明欠款278280元;因出具欠条及欠款时王闰系张家口察北诚信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其陈述欠款用于公司,故张家口察北诚信牧业有限公司应负连带责任。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乔明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款之日),张家口察北诚信牧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二、王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乔明欠款18280元,张家口察北诚信牧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4元,减半收取计2737元,由王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繁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