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赵哲与焦作宏源炽盛物资有限公司、河南塞尔车轮有限公司、逯中武、陈强、张天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哲,焦作宏源炽盛物资有限公司,河南塞尔车轮有限公司,逯中武,陈强,张天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赵哲,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焦作宏源炽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逯中武,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塞尔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逯中武,董事长。被执行人逯中武,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人民路。被执行人陈强,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张天悦,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博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哲与被执行人焦作宏源炽盛物资有限公司、河南塞尔车轮有限公司、逯中武、陈强、张天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件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