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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桂梅、刘越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梅,刘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刘桂梅,女,。被执行人刘越海,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91民初1117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越海在银行的存款14989.86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刘越海相当于14989.86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刘越海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