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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5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赵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赵军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5189号原告: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油保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亮。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四清。被告:赵军生。原告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山东恒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克俭审 判 员  王晓晴人民陪审员  贺江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锦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