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军、吴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吴安英,周庆,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异7号异议人(案外人)张军,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异议人(案外人)吴安英,女,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周庆,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杨仕群,女,194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鹏,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执行周庆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军、吴安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军、吴安英称,安庆市宜秀区天柱山东路书香一品小区4幢2单元304室系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张鹏共同购买,该房屋属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张鹏共同所有。申请执行人周庆申请执行安庆市宜秀区天柱山东路书香一品小区4幢2单元304室房屋,侵害了案外人的权益,请求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庆的委托代理人称,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天柱山东路的书香一品小区4幢2单元304室房屋的购房合同中首页买受人一栏中只有张鹏一人,该房屋是张鹏凭公积金贷款所购,且案外人不能提供购房的专用发票,提供的开发公司明码标价书及收据不能证明该房屋为案外人及张鹏三人共有。该房屋为张鹏个人购买,我方申请拍卖程序合法,故请求法院驳回案外人申请。本院查明,2012年12月12日,被执行人张鹏与安徽东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鹏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安徽东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安庆市宜秀区天柱山东路书香一品小区4幢2单元304室房屋,该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83.45平方米,总价款为424927元,双方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2017年4月5日,本院因执行周庆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了安庆市宜秀区天柱山东路书香一品小区4幢2单元304室房产,下发了(2015)迎执字第00580-2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获悉后,认为该房屋系其与被执行人张鹏共同所有,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鹏在对安庆市宜秀区天柱山东路书香一品小区4幢2单元304室房屋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后,本院因张鹏欠款对该房屋进行拍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虽未过户到被执行人张鹏名下,但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是被执行人张鹏的名字,没有其它共有人,案外人提出的该房屋系其共同共有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军、吴安英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程 序审判员 曹 志审判员 朱振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