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恒恒、崔衍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恒,崔衍发,王福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李恒恒,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崔衍发,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福连,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李恒恒与被执行人崔衍发、王福连民间纠纷一案,阳谷县公证处作出的(2017)阳谷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公正书规定崔衍发、王福连于2016年12月31日向李恒恒支付欠款11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2月7日,对被执行人在工商进行了司法查询。2017年3月28日对被执行人工资收入进行冻结,2017年2月7日,对被执行人在房管局进行了司法查询。2017年2月7日对车管所进行了司法查询。申请执行人认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阳谷证字第21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1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5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以上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培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