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宋海勇与许继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海勇,许继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501号申请执行人宋海勇,男。被执行人许继光,男。上列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东初字第00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继光有一辆“豫HVS7**”海马牌汽车,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许继光所有的“豫HVS7**”海马牌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毁损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限被执行人五日内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限三日内将查封的“豫HVS7**”车辆交至本院执行局,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