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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20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64连云港太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陶天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太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陶天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20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太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陶天栋,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31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太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陶天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3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法处置,经四查被执行人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真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