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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潘秀丽与韩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秀丽,韩保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5民初1577号原告:潘秀丽,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被告:韩保胜,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原告潘秀丽与被告韩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潘秀丽、被告韩保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秀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借款本金39万元元并按照月息一分五的利率支付19万元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5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9万元,并向原告书写借条一份,后期分別于204年7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时向原告书写借条一份,2014年8月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向原告书写借条一份。原告先后三次履行了39万元出借义务,原、被告当时口头约定月利率一分五,被告接受了借款。后期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因经济原因一直托词拒绝,至今末能偿还原告借款。为此,原告诉至宣化区人民法院。韩保胜辩称,借款39万元是事实,最开始是108万元,当时借条上是写着按月一分五给利息,2016年还给原告9.4万元后,我分期还的现在剩下了39万元,当时我和原告说利息给不了了,所以说这39万元就没有约定利息。我被别人骗了200多万,现在是在是给不了。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下列证据:1、2014年6月15日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潘秀丽人民币现金计壹拾玖万元整。韩保胜2、2014年7月11日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潘秀丽人民币现金计壹拾万元整。韩保胜3、2014年8月3日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潘秀丽人民币现金计壹拾万元整。韩保胜4、借据复印件2张,内容为:(1)今借到潘秀丽人民币现金计壹拾五万元整,月息一分。韩保胜.2014年4月24日。(2)今借到潘秀丽人民币现金计玖万元整。韩保胜.2014年5月20日。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第1、2、3、项证据用以证明被告韩保胜分三次向其借款共计人民币39万元。并向法庭陈述该39万元借款虽然借据没有约定利息,但双方有口头约定月息为一分五。原告姓法庭提交的第4项证据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在以往的借贷关系中存在月息一分五的交易习惯。对原告提交的第1-3项证据经被告质证没有异议,但对原告诉称的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一分五予以否认。并当庭做出解释,借据条是我给原告打的,但我没有用这钱,是原告通过我把钱放给别人那里挣点高利息,在2014年以前一直是这么做的,原告通过我也挣了不少钱。到了2014年我就和原告说以后没有利息了,就等着往回收本金吧,当时原告是知道的。对原告提交的第4项证据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借据上的钱早已结清,原件早已撕毁,被告仍留在复印件另有目的,同时认为复印件上有利息约定的按约定利息计算,没有约定的就没有利息。对原告提交的第1-3项证据经被告质证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第4项证据由于是复印件且无法与原告核对,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潘秀丽与被告韩保胜系同事关系,被告分别于2014年6月15向原告借款19万元;于204年7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于2014年8月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据上均未约定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4项证据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分三次共借款人民币39万元至今未还,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给付39万元本金利息且按月息一分五计算的诉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但有新证据可以足以证明的可以另案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保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秀丽借款人民币39万元。二、驳回原告潘秀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韩保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大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时      庭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