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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牟琼英与上海铁乔纸业有限公司、上海钟元纸制品厂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琼英,上海铁乔纸业有限公司,上海钟元纸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648号申请执行人牟琼英,女,1968年3月8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被执行人上海铁乔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钟元纸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015号和(2016)沪01民终846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上海铁乔纸业有限公司、上海钟元纸制品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铁乔纸业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6,508.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钟元纸制品厂钱款人民币2,0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