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3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新盛锦纶有限公司、浙江新纶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新盛锦纶有限公司,浙江新纶化纤有限公司,杨伯南,熊满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0204执3859号被罚款人浙江新盛锦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507280-0,法定代表人:杨伯南。被罚款人浙江新纶化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625188-9,法定代表人:杨召康。被罚款人杨伯南。被罚款人熊满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新盛锦纶有限公司、杨伯南、熊满珍、浙江新纶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罚款人浙江新盛锦纶有限公司、杨伯南、熊满珍、浙江新纶化纤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浙江新盛锦纶有限公司、浙江新纶化纤有限公司各罚款50000元,限在2017年6月11日前交纳。对杨伯南、熊满珍各罚款2000元,限在2017年6月1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