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生林、钟小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生林,钟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477号申请执行人:苏生林,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钟小青,男,1982年5月1日出生,畲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苏生林与钟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39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钟小青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4600元及利息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钟小青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钟小青除银行账户有部分小额存款外,暂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也未能查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申请执行人未能进一步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伟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