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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内江市龙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龙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676号原告:内江市龙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段永祥,系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全,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宇,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内江市龙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内江市龙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江市龙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内江市龙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曾激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梓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