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韩存与张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存,张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77号申请执行人韩存,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七道泉子镇新地村二组44号。被执行人张广龙,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古山子乡炮手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存与被执行人张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张广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卫东审 判 员 郑兰国代理审判员 齐建东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匡景峰 搜索“”